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9條
因特殊理由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加持護照者,應由申請人填具加持 護照申請書,連同其特殊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之 派遣機關、法人或團體同意公函或所屬國際組織公函或聘書,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換發時,亦同。

經核准加持之護照,除因公務需要者外,效期為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