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親自辦理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 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 申請護照或辦理人別確認,並檢附陪同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最 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及上開親 屬無法陪同辦理,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 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 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