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委任代理人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申請護照者,代理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代理人並以下列為 限:

一、申請人之親屬。

二、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

三、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四、非前三款之代理人,申請人之委任書應經公證。

五、其他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代理人,應另附申請人與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 件。第三款規定之旅行業,應持憑規定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及送件簿送 件,並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旅行業名稱、電話、註冊編號及負責人、送件 人章戳;其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他旅行業委託辦理者,應併加蓋該旅行業 之同式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