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 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 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男子於年滿十四歲之日起,至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護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給效期五年以下之 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