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護照,應
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但該護照已逾效期,因遺失或滅失無法繳驗者
,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二、普通護照申請書。
三、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駐外館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
前項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
出境就學役男,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
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
許可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出境役男,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前項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
給一年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