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 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前項接近役齡男子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之役男,符合第六條第三項得換發護照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補發三 年效期護照;不符合者,應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但所餘護照效期不足 一年者,應依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效期補發。污損換發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