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4條
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應保存於主管機關或 駐外館處,不得攜出。但經有關機關依法調閱、已製作影本留存或因避免 事變而攜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