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20 日)
第4條
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其領務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迴避後,已無其他人員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將 申請案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