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20 日)
第2條
依本條例申請文件證明,在國內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主管機關辦理;在 國外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駐外館處或以郵寄方式辦理,但以郵寄方式辦 理者,以經駐外館處以適當方式周知受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