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罰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2條
於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辦公處所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至第二百十 八條之罪者,適用刑法各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