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出具證明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8條
依第十六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有關文書原本或正 本。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經適當驗證程序之有 關佐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