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 96 年 10 月 01 日)
第7條
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駐外館處因特 殊情形,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簽證申請人所申請之簽證,經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 各項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