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 96 年 10 月 01 日)
第4條
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及費額如下:

一、准予抵我國國際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或 美金二十四元。

二、申請速件處理者,每件依前條所定簽證類別之費額,加收百分之五十 。但為因應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者,得免予加收。

三、入境後,申請改發停留或居留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或美金 二十四元。

四、申請人所持護照國家對我國國民申請該國簽證另收取類似費用者,每 件得依照該國所定費額相對收取。

前項第二款所稱速件處理,指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斟酌實際業務狀況,指派 專人立即辦理或於公告之處理期間內提前核發簽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