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 100 年 11 月 16 日)
第6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 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