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6條
申請護照不予核發者,其所繳費額應予退還。但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九條所定,未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通知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之情形者, 不適用之。

符合前項原因申請退費者,應持憑繳費收據,向原徵收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