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3條
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 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一、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一個工作日者 ,以一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二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三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 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 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