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31 日)
第2條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 滿十四歲者、男子年滿十四歲之日至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男 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 縮減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有前項但書情形之一,每 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

(一)因遺失護照急需使用,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補發或依護照條例 第二十六條獲發專供返國使用之護照,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發,而獲發一年 效期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因護照條例第十四條但書情形辦理者,減半收費。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 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 或相當之郵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