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 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護照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