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

一、戶籍謄本。

二、國民身分證。

三、戶口名簿。

四、護照。

五、國籍證明書。

六、華僑登記證。

七、華僑身分證明書。

八、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七款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如係持憑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 核發者,應併提出前項第八款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