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93 年 06 月 02 日)
第8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效期,指自簽證核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 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停留期限,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 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入境次數,指於簽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 憑來我國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