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93 年 06 月 02 日)
第5條
持外國護照申請簽證,應填具簽證申請書表,並檢具有效外國護照及最近 六個月內之照片,送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 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核辦。

前項所定有效外國護照,其所餘效期應在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 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 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