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93 年 06 月 02 日)
第4條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 即出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一、罹患急性重病。但不包括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 神病或其他疾病。

二、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三、其他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