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93 年 06 月 02 日)
第13條
申請居留簽證目的,包括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 行公務、國際交流及經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之活動。

申請前項所定簽證,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 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但不須經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