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93 年 06 月 02 日)
第12條
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 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五年、單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

前項人員未持有外交部核發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 證或外籍隨從證者,應申請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