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93 年 06 月 02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長期居留,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六個月之居留者。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在我國境內核發之居留簽證,僅供持憑申請外僑居留證,不得持憑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