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7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 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