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7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 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