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14條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 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者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費基 準,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