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13條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 、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