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6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 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