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5條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 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 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