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6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已結婚或 十八歲以上者,不在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