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4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 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 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其收費標準,由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