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2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其護照之效期、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 、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 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