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 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