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 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