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條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 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 員及其同行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