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20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中央行政機關授權之機構、團體,指我國政府於無邦交國 家設置之駐外機構或依法令授權委託處理涉外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但因外 交情勢所必要之特殊情況,經外交部指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條所稱國際組織,指政府間國際組織。

本法第二條所稱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指無邦交國家中央政府為處 理與我國之外交、領事或文化商務等事務而設置之組織或於我國設置之代 表機構。但因外交情勢所必要之特殊情況,經外國中央政府指定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