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5條
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

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