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 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 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