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3條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 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 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