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0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 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