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8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依各機關規定辦理,以不逾六年為原則。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 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各機關駐外人員於駐外期間,得調任不同駐外機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