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7條
各機關依本通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駐外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於洽商 或知會外交部後,應由外交部給予適當名義或同意以本職職稱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