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17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應與所屬駐外機構合署辦公。但因業務特性不宜合署辦公 或因駐外機構辦公空間有限未能容納所有人員,經洽外交部同意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