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14條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前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館長代理 職務;副館長亦未派定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外交部指 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或本通則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 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