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11條
各機關處理具政策性之涉外事務,應函請外交部轉駐外機構辦理,並副知 其配屬該駐外機構之人員;各機關駐外人員處理具政策性事務,應陳請館 長核判後,以該駐外機構名義發文其原派機關,並副陳外交部。

前項政策性涉外事務之認定遇有爭議時,在駐地,由館長報請外交部協調 相關機關決定;在國內,由外交部協調相關機關決定,必要時,由外交部 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