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10條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 受館長之平時考核,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平 時考核,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核後,送原派機關參考。 軍情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應受館長每半年 一次之生活言行考評,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 生活言行考評,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評後,送原派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