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 100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第二條所定發展計畫通過可行性評估後,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 應與合作國家簽訂合作協定,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協助合作國家 計畫執行機關(構)建立計畫協調及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