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9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發展策略之諮商,其原則如 下:

一、尊重友邦或友好國家對其發展策略之主導權。

二、審視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發展策略,並採用其分配受援資源之相關機制 。

三、建立與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 他與發展策略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合作協調關係。

四、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建立成果導向之發展策略。

五、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達成對發展策略執行成效互相負責之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