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9 日)
第5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其他法人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辦法所定各類人員派遣事項者,應就駐外技術人 員、派外短期專家或海外志願服務者之甄選、遴聘、派免、考核、待遇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工作規範,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