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